为充分发挥残疾人投诉中心作用,反对歧视残疾人,及时为残疾人排忧解难,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,有效促进机关作风建设、不断提高残联工作效能,特制定本工作规则(试行) 一、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,认真贯彻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,充分发扬密切联系残疾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坚持实事求是,想残疾人之所想,急残疾人之所急,解残疾人之难,办残疾人所需,反对歧视残疾人,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,使残疾人投诉中心真正成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窗口。 二、基本职责 1、残疾人投诉中心受理的事件应符合下列条件:(1)有明确的被投诉方;(2)有具体的投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(3)属于本区管辖范围。 2、受理投诉,督查人员应查清事实,公正处理,不得偏听偏信,投诉案件与本人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,应主动回避。 3、残疾人投诉中心应对残疾人投诉内容进行详细的记录,并做好归档工作。 三、工作原则 1、为残疾人服务的原则,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,服务群众。 2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一切从实际出发,满足群众正当、合理的要求。把为残疾人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严肃认真,客观公正,实事求是,讲求实效。 3、高效务实的原则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,应依据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、难事力办的要求,用最短的时间、最快的速度作出处理,以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;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,应及时处理,尽快解决;对条件暂不具备,一时解决有困难的,应向群众讲明情况,同时积极创造条件,争取早日解决;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的要求,要说服疏导,讲明道理,以求得群众的理解。 4、保守机密的原则。答复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,要严守国家机密,做到不泄密;来电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,要尊重来电人的意愿,特别是对揭发、控告电话,要为反映人保密,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。 5、依法办理的原则。依靠各有关残疾人法律、法规处理投诉事件,做到有理有据。 四、工作制度 (一)、服务承诺制度 1、实行领导责任制度,重大问题亲自过问,亲自处理。 2、事不过三”制度。对歧视残疾人事件投诉的问题,要力求做到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回音 3、本着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”的宗旨,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。 4、对属于残疾人投诉中心职责的,按照相关制度予以办理;对不属于残疾人投诉中心职责的或无法解决的,及时转交给相关单位处理。 (二)、会议制度 1、残疾人投诉中心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,由残疾人投诉中心全体人员和残疾人代表参加,对季度工作进行总结、讨论,分析、解决存在的问题。 2、对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,可召开临时性会议,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。 (三)、值班制度 1、残疾人投诉中心值班时间与区残联的上下班时间相同,实行首问责任制,具体人员及值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。 2、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,接话时要认真做好记录。 3、与投诉人对话用语要文明,态度要谦和,语言要简炼。 4、投诉电话处理要认真,转办、呈办要及时准确。 5、信息反馈要及时,要力争做到“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回音”。 (四)、学习制度 1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。 2、残疾人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,以自学为主,集中培训学习为辅,要积极参加法律法规的培训。学习培训内容主要包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等。 3、积极参加各种其他学习,努力提高受诉能力。 (五)、中心主任负责制和督查员制度 1、中心主任是残疾人投诉中心的第一责任人,其主要职责包括:(1)组织、协调该站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,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;(2)对工作人员受理、办理投诉进行指导;(3)及时掌握受理残疾人投诉、举报以及其他工作的整体情况;(4)做好协调工作。 2、残疾人投诉中心设多名投诉督查员,督查员的主要职责包括: (1)在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;(2)受理、办理残疾人反歧视投诉;(3)受理群众举报,并将举报内容向中心主任汇报,及时反馈情况;(4)对镇、街道(社区)或片区内的残疾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。(5)督查人员持证办理投诉。 (六)、评比奖励制度 1、区残联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,每年对辖区内各残疾人投诉督查员进行综合评比,评选出若干“优秀督查员”。 2、评选主要内容包括:对辖区内残疾人进行走访巡查的情况、受理残疾人投诉的情况、法律法规宣传情况、协助执法情况以及群众满意程度等。 3、对“优秀督查员”以将采取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法 坚持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,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,满腔热情地做好电话受理和处结工作。 五、办理流程 (一)、登记。接到投诉信、来电、来访后进行登记备案,对来电、来访的案件要求随后递交书面投诉。 (二)、办理。承办人员处理投诉案件,1、做好宣传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向有关人当事人做好宣传工作,反对歧视残疾人,制止歧视残疾人现象的发生。2、作好协调。对能够协调的应当在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、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协调,促使双方相互谅解。3、做好制止。对明显歧视残疾人的现象,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坚决进行制止,态度要鲜明,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。 (三)、结案存档: 案件办理完结后,按照顺序整理好材料,做好档案存档工作。 投诉受理工作流程 受理投诉 (来信 来访 来电 电子邮件 领导及上级机关批转件等) ↓ 登记 ↓ 领导批阅 ↓ 残疾人歧视投诉中心处理 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告之投诉人 ↓ ↓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督办 ↓ 领导审批 ↓ 反馈